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旧版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卫规财[2006]2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6-4-18
实施时间: 2006-4-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2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厅直单位、在宁省级(部属)医疗机构,各有关学会、协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2006〕23号)文件要求,我省已于2005年9月10日起统一启用套印“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新版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原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旧版财政票据使用期限截止至2006年3月31日。为做好旧版财政票据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票据的范围。本次票据清理范围为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事业性结算凭证、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及各类专用票据。
  二、在卫生厅购领票据或印制票据的各厅直属单位、在宁省级(部属)医疗机构,学会、协会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购领的票据,填写票据清理表(见附件)。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印制使用医疗专用票据的医疗机构也必须填写票据清理表。
  四、各单位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票据清理表及未缴验票据送交省卫生厅汇总。票据清理结束后,如发现未按规定进行清理或未经批准,仍使用旧版票据的单位,将停止供应票据,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联系人:杨松萍,电话:83620635
  附件:票据清理表1、2(略)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同意印制口岸管理[建设]费专用财政票据的复函 粤财综[2004]66 2004/3/29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中央驻鲁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管理 鲁财综[2009]63 2009/7/14
关于委托地方财政部门对所在地中央垂管单位财政票据使用 财办综[2013]15 2013/3/14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和财政票据管 闽财非税函[201 2016/8/18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的 云财票[2005]3号 2005/3/3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票[2010]8号 2010/11/9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 琼财票[2003]44 2003/5/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 粤国税办发[201 2017/10/3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 苏财综[2006]62 2006/10/1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方案 大财非[2013]27 201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