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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11]12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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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地税函[2011]34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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