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20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24
实施时间: 2011-5-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4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报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国土资函〔2011〕15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相关知识》,每人每科60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5元);主观题科目包括《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每人每科70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5元)。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从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收费标 渝会协[2015]42 2015/3/3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班收费标准备案的 琼价审批[2009] 2009/12/3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高校联合培养理论与应用 粤价函[2012]44 2012/4/2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 内财会[2010]46 2010/5/2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导游员资格考试 京发改[2016]15 2016/9/2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 粤价[2011]88号 2011/4/2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粤价[2010]197号 2010/3/26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代填签证申请表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云价收费[2012] 2012/4/12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 黑价联[2012]4号 2012/1/3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 闽价费[2010]23 20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