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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医[2011]34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25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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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公布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二、附表一、附表二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核定增补的剂型规格价格;本通知未增补公布价格的相关品规受理单失效,各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到省物价局进行申报,未申报价格的不得在我省销售。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四、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取消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设区市物价局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略)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表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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