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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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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行署、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企[2010]61号)规定,为做好2012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申报项目企业必须在18个园区及2条产业线内(见附件5)。产业线内项目重点向绿色食品精深加工项目倾斜,向省级以上著名商标产品项目倾斜,向具有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倾斜,项目应当具有产品附加值高,利润率高,市场占有率高的特点。具体包括以下类别:(1)蓝莓(精深加工项目);(2)大豆(不含油脂加工项目);(3)菌类(精深加工项目);(4)乳业(具有产品追溯系统的液态奶项目)。
  18个园区内的项目,哈尔滨、大庆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10个,齐齐哈尔、牡丹江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5个,其他市县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个。 2条产业线内的项目,每个市县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个。
  二、支持内容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
  (三)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配套项目;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
  (五)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三、申报条件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符合《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企[2010]61号)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的支持重点。
  (一)申请企业必须已经纳入财政企业信息填报系统,按时上报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财政局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如以前年度未报决算,可从2011年末开始向财政局按时报送;
  (二)申请企业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企业标准;
  (三)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必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的企业;
  (四)项目原则上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四、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包括市、县财政部门出具的“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函”和企业填写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
  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4、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投资构成计划表(附件4);
  5、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6、项目立案核准备案批复;
  7、项目环评批复;
  8、项目可行性报告;
  9、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10、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上缴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5张表,缺一不可,且决算报表格式以上报当地财政部门的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决算报表格式为准);
  11、企业工业生产线、大门、厂房等主要设备建筑物照片。
  申报材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并加具封面和目录。
  五、申报要求
  (一)严格把关。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报条件确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把关,对材料不完整、未达到有关财务指标规定、未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及财务决算的企业,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二)投资构成真实、合理。企业须认真填写项目投资构成预算表,投资构成必须与所申报的项目有关,不得申报虚假投资构成。
  六、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企业或机构将申报材料打印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二)市县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分别在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函(含在附件1内)和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三)市县财政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保留1份备查,报省财政厅2份。财政系统以外人员报送不予受理。
  (四)市县财政部门将项目申请书(附件1)、汇总后的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汇总后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投资构成预算表(附件4)的电子版,通过财政系统局域网报送至省财政厅企业处(qycwsn@hl.mof)。
  以上全部内容必须在2011年11月25日前报送。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省财政厅联系人:吴晟囡;联系电话:0451-53643946或53658583转5413。
  附件:1.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
  2.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
  4.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投资构成计划表
  5.支持的18个园区和2条产业线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1.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xls    
2.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xls    
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1.xls    
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2.xls    
4.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投资构成计划表.xls    
5.支持的18个园区和2条产业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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