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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1]20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0-9
实施时间: 2011-10-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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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制定的《厦门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厦门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
  市物价局
  建设平价商店是政府调控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力措施和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闽政办[2011]1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3号)的部署,根据厦门市政府2011年9月20日“传达贯彻落实省政府十项措施”的工作会议要求以及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三项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1]5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以企业自主投资经营为主,同时承担一定稳价惠民社会责任的商店。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按政府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
  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在消费领域、价格形成的终端加强引导和调控,有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尤其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能够通过平价商店迅速实施价格应急调控和干预措施,及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平价商店试点依托大型连锁超市(附件1)建设50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每家超市所属50%以上社区门店设立平价商品专营区;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在市区内以门店或定点直供车的形式建立销售点;在部分农贸市场设立若干个与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挂钩的平价摊位;经营品种以粮、油、肉、蛋、菜为主。
  自2012年起,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在全市范围内扩大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覆盖面,增加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品种,初步建成优质、低价、安全、高效的农产品产供销网络,为丰富市场供应、稳定“菜篮子”价格服务。
  三、工作原则
  (一) 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平价商店由企业自主投资、自负盈亏,以独立经济体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同时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平价商店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二) 常态化管理与应急调控相结合。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平价商店诚信文明经营,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销售商品,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启动市场价格应急调控预案时,按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
  (三) 集约化经营与市场建设相结合。平价商店建设主要依托大型肉类、蔬菜生产和经营企业,以连锁方式布点,推行集约化经营;农贸市场应将平价商店纳入其建设和发展规划,在市场布局中为平价商店的设立预留空间。
  四、具体工作
  (一)组织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资质认定。
  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分别受理连锁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申请(附件2)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达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予以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有相对独立固定、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2、平价商品以粮、油、肉、蛋、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超市平价专营区的销售品种需涵盖粮、油、肉、蛋、菜,其中蔬菜品种不得少于5种,陈列整齐美观、实行明码标价;
  3、制定平价农副产品采购标准,执行生鲜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4、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衡器;
  5、确保同质平价商品的售价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责任分工: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二)规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运营管理。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协议书》(附件3),明确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切实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1、在商店门面或平价商品经营区的醒目位置悬挂平价商店牌匾,牌匾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独立设立的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二是在连锁超市内部设立的称“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三是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的称“平价农副产品摊位”。
  2、在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内设置全市统一的“平价商品”标识及购物指引标识,营造平价经营的氛围。平价农副产品应相对集中摆放,方便群众购买;
  3、统一明码标价,平价农副产品应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进行标价,非平价商品不得使用。平价农副产品不得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促销。
  4、在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承诺书、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食品检测报告等。
  5、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厦门市第一批平价农副产品目录》(附件4),经营者可根据不同季节适时调整品种,如需增加目录外品种,应当报政府价格部门备案。平价农副产品在市场平稳时期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当发生价格异动和市场短缺时,依照市政府要求以政府协议价平抑市场价格,经营者应积极组织产品调运和市场投放,同时按照与市物价局协商的调控价格,以“先控后补”为原则销售产品;价差损失由市物价局测算后提出补贴方案,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兑现,其补贴费用从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6、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
  7、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8、经营者应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帐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有条件的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或进行信息化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9、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责任分工: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监督考核机制。
  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和奖优罚劣机制,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平价商店履行责任义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发现不按规定经营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平价商店资质。定期开展“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示范点”评比活动,鼓励平价商店稳价销售,提供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促进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建设。
  (责任分工: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快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成立厦门市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物价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物价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等各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物价局),具体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相关日常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定期研究解决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和场地挂钩,组织对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监督检查和评比。市政府办公厅将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列入督办事项,对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局从当年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一定的额度,作为市物价局建设平价商店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平价商店的初期建设与装修经费、补贴经营者执行政府调控协议价而产生的经营费用和价差损失、开展专项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等,并对成效突出的经营网点给予适当的奖励。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测算后提出补贴方案,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兑现。
  (三)优化政策支持环境。一是对农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于2012年6月30日前对涉及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经营管理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免征部分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促进农超对接、场地挂钩,降低流通成本;二是市粮食局将具备条件的平价商店优先纳入政府粮油应急供应投放网点;三是市商务局将具备条件的平价商店优先纳入冻肉、蔬菜应急供应投放网点;四是市农林局将具备条件的平价商店优先纳入产销对接产品的供应投放网点;五是市物价局协调有关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平价商店实行用水用电优惠措施。
  (四)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群众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信心。积极推广建设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引导经营者积极主动参与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
  (五)落实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经营变化和平价农副产品的品种调整情况,及时采集、汇总价格监测点的价格数据,并与市场平均价进行对比,不定期在宣传媒体发布,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附件:1、第一批平价超市候选名单
  2、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设立申报表
  3、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协议书
  4、厦门市第一批平价农副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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