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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9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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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市区存量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在市本级范围内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为妥善解决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价格争议,现将《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绍兴市本级范围内买卖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对因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不完整、纳税人申报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造成最低计税价格不能确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段房屋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或者委托房产评估公司赴现场评估后,补充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五条 纳税人对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根据具体情形报送《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当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打印《房产评税价格核定表》;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对申请人申报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情况说明进行综合判断,如认为真实合理,则对其情况说明予以接受。如申请人情况说明不被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可以委托市区范围内具备二级资质以上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征税。评估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
  第八条 对存量住房交易中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重新核定。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对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存量住房计税基准价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计税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计税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发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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