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管[2011]3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23
实施时间: 2011-8-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7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670号)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的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按时调整相关的药品价格,原定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价格的要按时下调,低于调整后价格的要继续按原定价格执行,不得提高。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降价药品中未列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有关生产和经营单位要将有关资料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到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由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我局公布价格前,有关单位要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代表品及《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下调价格,待我局公布价格后,改按我局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 2007/5/15
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 2011/11/9
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改电[2010]21 2010/6/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 浙价医[2011]27 2011/9/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醋酸奥曲肽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 浙价医[2012]12 2012/5/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价格申报核定暂行办法 鄂价农医规[201 2012/2/17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9/2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 京发改[2016]10 2016/7/1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 冀价管[2011]10 2011/3/28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1]58号 201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