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1]145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8-24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以下简称《167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1670号文件》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本市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二、附件中的未列剂型或规格,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提出药品价格建议。在我委公布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销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管[2011]20 2011/6/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政报》价格 内政办发[2002] 2002/4/18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雪涛牌”牌300克精制日晒盐等盐产品价 浙价资[2011]35 2011/11/3
湖北省价格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 2016/6/1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19 2009/6/30
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6] 2006/7/20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调 济价格字[2012] 2012/10/8
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3] 2003/4/25
浙江省价格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 2014/1/1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