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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集中补办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8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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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甬财政会[2010]1548号)文件精神,宁波市于2011年1月17日至6月30日统一开展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考虑到有部分人员因参加继续教育补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手续,全市又于2011年7月1日至7月30日进行了集中补办信息采集及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续。但目前,仍有部分会计人员未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现行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的意见,参考周边省市的做法,对逾期未办理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的人员实行集中补办相关手续的办法。
  一、继续教育规定
  未办理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的人员,必须先完成以前年度和2011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后,才能补办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手续。
  二、调转规定
  未办理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的人员,因工作变动需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到宁波市外的,在采集完基本信息后,可以办理调转手续。对通过全国调转平台调入宁波市的会计人员,在核对电子信息中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无误的情况下,调入地应予以接收,并对其他信息进行补充更正;调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与新证样式一致的,可不予换证,如不一致,则必须换发新证。
  三、集中补办手续时间
  集中补办信息采集及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定于2011年12月12日至31日的工作日补办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的相关手续。下一步,全国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办理。
  四、其他
  请各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补办信息采集及换发新证的相关手续要求按《关于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甬财政会[2010]1548号)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甬财政会[2010]1548号)
  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甬财政会〔2010〕154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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