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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1998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中金融行业发票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8]7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2-28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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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1998]1号、湘地税函[1998]154号文等有关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在199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对在1998年3月1日以后取得未经地税机关监制并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的金融行业票据(包括收付利息、收取手续费、账单凭证费、转让金融商品、融资租赁所使用的各种凭证)且在1999年1月31日前仍未换取地税发票的,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将其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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