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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8]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1998-1-1
实施时间: 1998-3-1
失效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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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金融行业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规范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金融行业发票管理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对外收付利息(个人储蓄存款利息除外),收取手续费、账单凭证费、代收邮电费和转让金融商品、融资租赁等所使用的各种凭证(以下简称金融行业发票)属地税发票范畴,应纳入地税机关管理。从1998年3月1日起,凡未纳入地税管理的金融行业发票,均应纳入地税机关管理,并在发票联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和号码。凡未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及号码的金融行业发票都属不合法发票,未经所在地县级或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不得继续使用。
  二、关于金融行业发票印制
  从1998年3月1日起,金融行业发票,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式样,经所在地县级或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报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单位名称发票。任何印刷企业都必须凭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省地税局核发的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按地税机关发票印制通知书批准的票样和数量印制金融行业发票。凡未按上述规定承印金融行业发票的,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关于金融行业发票使用
  从1998年3月1日起,所有单位和个人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金融行业发票必须是经地税机关批准并采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和号码的合法发票。不合法的金融行业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同时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各级地税、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金融行业发票的监督,共同做好金融行业发票的管理工作,处理发票违法行为,打击非法印制活动,促进金融行业的税收征管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1.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采取开办培训班、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对印刷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明确金融行业发票的范围,承印的条件,非法印制的法律责任。其次,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介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了解和支持金融行业的发票管理工作。
  2.要做好废、旧发票清理和印刷厂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联合对金融行业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除经地税机关批准延期使用的外,一律予以集中销毁。公安、地税机关要加强发票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督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年度检审工作。
  3.要加强部门配合。地税、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及时研究解决金融行业发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发票违章、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这次规范全省金融行业发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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