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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通信线路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11]15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19
实施时间: 2011-9-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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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关“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0]32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经研究,现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通信线路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
  (一)交换、移动设备及配套:交换机(含端局、关口局、汇接局、分组网、智能网)、移动核心电路域设备、移动核心分组域设备、固网及移动的业务网设备、软交换设备、IMS设备、移动综合业务配置系统、移动操作维护中心设备系统、移动智能业务数据点、移动业务控制设备、移动业务管理设备、移动智能业务接入点、移动智能业务生成环境系统、移动智能IP外设、移动智能网网管设备、移动智能业务管理控制点、移动智能业务交接接入点、移动基地台操作维护中心设备、移动短信增值设备、移动语音增值业务设备、移动数据业务设备、移动支撑平台设备、移动综合业务设备、移动集群调度设备、无线室外基站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无线室内分布系统主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天馈线及辅件、铁塔及铁件(角钢塔、钢管塔、抱杆、走线架、H杆平台、等径杆、避雷架)、大楼定时分配系统(BITS)和全球定位系统接收设备(GPS)。
  (二)数据设备:LMDS设备、前置交换机、VOIP网关、VC网关、VOIP网守、VC网守、MCU、ATM交换机、FR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三层交换机、服务器(含KVM切换器)、宽带接入服务器、CMTS、光纤收发器、5.8G设备、ATM接入复用器、窄带V5设备、PCM相关设备、宽窄带综合接入设备、、PON相关设备、以太网交换机、协议转换器、网管类设备。
  (三)传输设备:微波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包括:数字复用设备、SDH设备及其放大器、光端机、波分设备及其放大器、ODF(光纤) (含光配线架一体化模块、光终端框ODU等)/DDF(数字)(含数字配线模块DDU等)/MDF(综合)配线架、中继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等相关传输设备。
  (四)电力、电气设备:电力变压器、过压保护器、互感器、稳压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蓄电池(组)、开关电源(含电源整流模块)、UPS、配电箱(交流挂箱)、发电机/油机(油机切换屏)。
  (五)通风设备: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风机、除尘器、空调机、风(机)盘管、过滤器、风淋室。
  (六)自控设备:计算机等终端类设备、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监控测试及测量类仪器仪表。
  (七)机房配套及配套辅助设备:机房监控系统设备。
  上述设备主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主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主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作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二、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省内通信线路工程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价款的设备,均以上述列举的名单为准。
  三、允许扣除价款的设备,自2009年1月1日起必须是建设方提供的,其价值、数量分别以购买设备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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