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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等行业收费监管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评协[2011]4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1-9-8
实施时间: 2011-9-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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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业管理工作意见》、《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业检查办法》、《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规范全省资产评估业务招投行为的指导意见》已经2011年8月31日召开的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资产评估协会反映。
  附件:
  1.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业管理工作意见
  2.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业检查办法
  3.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4.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规范全省资产评估业务招投标行为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1:
  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业管理工作意见

  (2011年8月31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二条 本工作意见适用于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规定。
  评估机构为异地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按本办法执行。如经委托人同意,也可按异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评估收费
  第三条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是指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实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在上述文件规定的幅度内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业务收费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二)承办委托业务需聘请的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助理人员人数及其专业能力;
  (三)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工作时间;
  (四)承办委托业务的繁简程度;
  (五)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七)证券业评估、整体资产评估、森林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等类型;
  (八)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的独立法人数量和对外投资情况;
  (九)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
  (十)其他影响成本支出的因素。
  第七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采用的计费方式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项目为基本单位,按承办该项目业务量(具体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来确定,无形资产等无账面值的项目按评估原值确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根据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计费工作时间,以及经办人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责任、不同工作水平所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费方式。
  计费工作时间是指评估机构按照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制定评估计划、了解被评估单位的情况、调查内控制度、审阅资料、执行程序获取有效证据、出具评估报告等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服务的时间。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执业,保证评估执业质量。要充分考虑本工作意见第六条所列因素,严格按照收费政策规定的标准确定本机构的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承办的评估业务应收费用的下限。参加招投标的评估机构,收到招标书后可及时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报告相关投标情况。
  第九条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评估机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包括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预收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采用计时收费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结算时以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可向委托人预收服务费用,具体预收费由委托双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评估业务中止时所发生的费用在预收费中扣除,如按实际工作量计算的服务费超出预收的服务费时,评估机构可要求委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由委托方支付或双方商定。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或委托人因故终止业务约定,或双方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场所的显眼位置公布全部评估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计费规则、收费方式及标准,并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异地评估机构到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业,须接受广东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管理以及行业价格自律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包括异地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参照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签订业务合同,并将其中的补充约定书(第三联)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统一备案。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包括异地评估机构)承接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单位委托的评估业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在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报备系统中进行报备登记。
  第十九条 违反本工作意见按《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业检查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意见由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意见自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附件2:
  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业检查办法

  (2011年8月31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实际,制定本检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收费检查,是指对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
  第三条 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组织和检查人员
  第四条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收费监管委员会”)负责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检查工作由省评协有关工作人员和抽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省评协的工作人员),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3年以上;
  (二)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理论和资产评估收费政策,富有实践经验;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就有关问题向被检查评估机构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有权索取、查阅被检查评估机构的业务约定书、收费单据、财务凭证等资料,有权对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记录,有权对其认为有问题并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的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复印。
  第八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检查纪律:
  (一)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检查意见;
  (二)廉洁奉公,不得接受被检查评估机构或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其安排的观光、娱乐等活动;
  (三)与被检查评估机构、人员或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对检查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取得的检查资料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泄露;
  (五)不得以检查工作为名,向被检查评估机构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收费事项无关的资料;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所有与检查工作相关的材料整理归集,移交省评协归档。
  第九条 省评协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对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条 省评协应当在检查工作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省评协应当对在检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检查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检查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省评协的安排,每3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收费检查,或向收费监管委员会报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被投诉、举报的评估机构须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省评协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的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可以作为重点被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的;
  (二)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需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的范围包括2010年8月1日起开展的所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的情况;
  (二)是否按时、按要求如实报备;
  (三)需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检查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收费检查以实地检查的方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它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十八条 检查工作程序:
  (一)省评协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检查评估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对被检查评估机构的具体要求;
  (二)被检查评估机构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组应当听取被检查评估机构汇报、询问有关收费执行情况;
  (四)检查组完成实地检查工作后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认真编写检查工作报告及处理建议,并将检查工作报告及处理建议送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征求意见。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无异议。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涉及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财政部门依法查处。评估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移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经检查,发现评估机构违反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业惩戒,同时记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的诚信档案:
  (一)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谈话提醒,并发关注函:
  1.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连续12个月有不超过2项(含2项)评估业务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
  (二)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1.连续12个月内有3项(含3项)以上的评估业务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
  2.恶意降低服务费,单项评估业务收费的下浮幅度超出计费标准40%的;
  3.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约定将资产评估业务作为其它业务的附加服务,降低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的;
  4.存在采用欺诈、利诱、强迫、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出具虚假发票或不出具发票行为的;
  5.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的。
  (三)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1.在重大招投标项目中恶意低价竞标,并在行业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拒绝、阻挠省评协检查、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评估机构违反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对签署违反规定报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业惩戒,同时纳入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的考核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1.采用欺诈、利诱、强迫、回扣、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2.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拒绝、阻挠检查、调查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评协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建议。
  第六章 惩戒及申诉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后,提出对违规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惩戒的建议,省评协惩戒委员会对收费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惩戒建议进行研究讨论,按惩戒办法和规定程序作出惩戒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提出书面申诉,并列出理由,省评协应组织有关人员核实。对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当事人申诉期间,自律惩戒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规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规行为后果的;
  (二)主动向省评协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违规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发生违规行为的;
  (五)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
  (二)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应予惩戒的行为;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管理人员等进行威胁、报复;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涂改、丢失(不可抗力除外)证据材料;
  (五)其它应予从重惩戒的情形。
  第七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及总结
  第二十六条 省评协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当年的检查工作作出全面的总结,并将检查情况向全省评估机构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1年8月31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顿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秩序,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良性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实际,设立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收费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收费监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是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理事会下设的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政策进行行业监督的机构,收费监管委员会向省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的各项研究报告、收费政策咨询以及收费规范指导意见等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收费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省评协秘书处负责办理收费监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收费监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研究有关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政策,提出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方面的建议,研究、解决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指导全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年度检查工作,对资产评估业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不定期对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组织对有关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向省评协提交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承担省评协常务理事会委托的与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收费监管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十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6名。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省评协常务理事担任。
  第十一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委员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省评协有关人员担任,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应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且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部门经理或以上职务,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以及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没有不良执业记录,在业界具有较高威望;
  (二)热心行业工作,能够参加收费监管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胜任收费监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工作。
  第十三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委员产生和增补,由省评协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省评协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委员因违反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或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违纪、违规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分,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省评协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解聘其委员资格,办理解聘手续。省评协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相应数量的委员。
  第四章 收费监管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十五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采取书信、网络等其它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省评协领导、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收费监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或指定某一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省评协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委员。
  第十九条 省评协负责收集、整理需要收费监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及问题,提交会议研究。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政策研究、年度检查工作总结等重大事项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个别投诉、举报案件的研究、处理,实行7位委员议事制度,出度会议的7位委员,4位表决通过即可作出会议决议。
  第二十一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对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惩戒建议,提交省评协惩戒委员会研究,由惩戒委员会按惩戒办法和程序作出惩戒决定。
  第五章  收费监管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任期内未经同意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缺席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委员应对被检机构及评估对象的有关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委员遇有需要回避事项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委员不得以收费监管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营利性质的咨询、研究活动。
  第二十六条 收费监管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将收费监管委员会的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研究情况、工作总结等对外发表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省评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收费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推荐名单19名)
  主  任:黄  山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秘书长
  副主任:陈桓考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副秘书长
  缪远峰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胡东全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委  员:刘文娴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黄雪琴  珠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秘书长
  李怀继  东莞市资产评估协会  秘书长
  曹日红  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  副秘书长
  肖焕麒  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总经理
  侯燕萍  广东天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锦祺  广州正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王  泽  珠海公评思远资产评估公司  经理
  金森炯  东莞市东企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理
  朱明心  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郑心苗  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总经理
  黄  新  广东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所长
  曾庆深  梅州市嘉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来庆  湛江市中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张宗良  韶关中一资产评估事务所  所长
  附件4: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规范全省资产评估业务招投标行为的指导意见

  (2011年8月31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为指导、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招标单位和投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促进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招标的单位和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但只对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约束力。
  一、对招标单位的指引
  (一)招标的业务范围
  国有企业涉及以下经济行为,且涉及资产账面原值较大,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资产评估项目,建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4.产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
  6.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7.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8.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9.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0.收购非国有单位产权(股权);
  11.兼并非国有企业;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招投标原则及方式
  1.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招标单位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遴选资产评估机构。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选择的;
  (2)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因资格预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其他原因引起废标,导致实际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代理)单位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5.招标单位也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程序
  招标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或特定投标资产评估机构发出招标文件;
  2.开标;
  3.评标
  评标打分标准应在标书中明确公布。评标打分标准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资产评估机构规模和质量控制水平;
  (2)业绩和相关工作经验;
  (3)项目工作计划方案、人员安排配备情况;
  (4)商务响应程度、质量保证措施;
  (5)计划进度保障和应急保障方案;
  (6)执业道德记录或诚信记录;
  (7)评估收费报价。
  4.确定中标资产评估机构
  招标单位应向中标资产评估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参与投标的资产评估机构,以招标文件和中标资产评估机构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
  (四)评标组织与监督
  1.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介绍和有关要求;
  (2)对投标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
  (4)评标标准;
  (5)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6)招标书不得对投标方提出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收费限制,更不能作出价低者得的规定。
  2.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熟悉资产评估业务的专家以及行业协会代表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可采取行业协会推荐与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其中熟悉资产评估业务的专家和监察人员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2/3。熟悉资产评估业务的专家须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专家人选应在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网站上公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各方的纪律,保证评标在公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评标方法
  1.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因素,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其中投标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详见附件1)。对于以低于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投标报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2.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资产评估机构综合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综合得分名次推荐中标候选资产评估机构。
  3.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资产评估机构确定中标资产评估机构。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分名次按高低顺序直接确定中标资产评估机构。
  (六)其它指引
  1.招标方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以及与评估工作量等有关的招标项目信息详细写明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的格式及内容可参照附件3),或在投标方签署保密协议后完整、如实、详细地提供给投标方,以便投标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考虑评估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完成相应工作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单位座谈、答疑。投标单位需要查询招标项目详细资料的,招标单位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详细信息资料。
  4.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评估费用等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标资产评估机构索要回扣。
  5.招标单位与中标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后,不得与中标资产评估机构另行订立背离业务约定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对于大型评估项目(评估标的超过100亿,或同时需评估的单位在20家以上,或同时需动用50个以上评估师的项目),可允许由不超过五个资产评估机构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第一责任人(对评估结果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列明各方的职责分工。
  二、对投标资产评估机构的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评估业务的,应当遵守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中标项目。
  (二)资产评估机构参加评估业务投标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计算评估收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件收费标准或计时收费标准来计算评估费用。
  (三)资产评估机构参加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行业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虚报和夸大自身的资格、能力,不得诋毁同行,不得与有关主管部门、招标方、委托人串谋,不得提供“业务收入分成”或变相打折收费。
  (四)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投标承接业务的,应按照招标单位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回应。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循评估准则和相关执业规范,保证评估质量。
  (五)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投标承接业务(包括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广东省内承接的评估业务),必须向省评协报备。具体报备程序为:中标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业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填报《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业务执业情况报备表》(见附件2)。省评协对报备资料保密。
  (六)参加投标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相互监督,对于恶性压价(即低于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投标、营私舞弊行为,参与投标的资产评估机构要及时向省评协反映和举报,省评协对反映、举报违规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保密。
  (七)参加投标的资产评估机构收到招标通知后,可将招标通知报送省评协,以便监督。
  (八)对中标评估项目,省评协将组织专项检查,或作为行业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管。
  (九)省评协将在省评协网站上开辟招投标信息公示专栏和诚信档案公示专栏,及时发布省内大型项目招投标信息,并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诚信情况予以公开披露。
  (十)对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行业内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等惩戒,违法违规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省评协《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业检查办法》等规定执行:
  1.以投标方式承揽业务没有及时向省评协报备或报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以低于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投标报价以及实际收费低于最低收费标准的;
  3.采取串谋、诋毁、提供分成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附件:1.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2.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业务执业情况报备表
  3.××××资产评估项目招标书(范本)

相关附件:
广东省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doc    
4.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规范全省资产评估业务招投标行为的指导意见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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