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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区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1]1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2
实施时间: 2011-3-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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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1〕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0年度报备工作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重要举措。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要求,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215号)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提供真实可靠基础材料,全面反映本所现状,为加快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做好基础工作,增强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各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要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报备任务。
  二、报备材料实行网上报备与书面报备同步进行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将于2011年3月15日开通,2010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必须在财政部规定时间前完成网上报备,并且同步向本厅(会计管理处)报送书面报备材料及电子文档,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电子文档必须一致。
  三、报备材料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对照报备要求,如实填报以下表格,全面详细地说明本所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深入剖析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提出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附件4和附件5为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的规定新增的报备材料,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件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4);
  (五)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件5);
  (六)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七)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八)对合理划分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建议;
  (九)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网上报备注意事项
  (一)正确选择填报。
  登录系统(hppt://www.acc.gov.cn),在首页功能栏中选择“注册会计师专栏”后,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分所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登录后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进行报备操作,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分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以上基本情况表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
  (二)完善变更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进行基本信息网上报备时,注册资本(合伙制事务所出资总额)、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如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同时补报变更备案、有关证明等书面材料。
  (三)妥善保管报备密码。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保存好登录系统密码。用户名为我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登录系统初始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事务所、分所遗失登录密码(已修改)的,可向我厅(会计管理处)提出咨询。
  五、统一填报口径
  (一)关于审计业务收入。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2010年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审计业务收入指年报审计、中报审计、专项审计业务收入。
  (二)关于职业风险基金。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2010年购买职业保险,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抵扣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的金额,按“可抵扣职业风险金的数额=2010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计算。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2010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六、加大报备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抽查,对在材料报送审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报备的,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公告。
  (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根据《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
  (三)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将撤回设立许可。
  七、其它注意事项
  报送书面报备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反映报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与我厅(会计管理处)联系。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站(kjs.mof.gov.cn)下载。
  联系人:任莉、潘玲丽
  联系电话:0771-5331603、5331605
  电子邮箱:hgr1605@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69号财政大厦8层会计管理处
  邮政编码:530021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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