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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1]27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18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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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价格,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二《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二、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三、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上述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六、上述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表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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