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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11]3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29
实施时间: 2011-3-2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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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及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
  发展旅游产业,既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扩大就业供给、促进民生改善的重要渠道;既是提升地区形象、扩大招商引资的有效平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安徽作为旅游资源大省,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可以带动旅游商品生产、商贸物流、餐饮娱乐等诸多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并间接推动农业、工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我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通过优化税收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积极支持和服务于我省旅游产业的加快发展、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
  紧密结合本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现状及特点,认真梳理与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并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各级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开展税收政策解读,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掌握旅游业税收政策。同时,通过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税收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确保辖区内广大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此外,积极深入旅游企业进行税收宣传,送政策上门,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和引导旅游业纳税人将税收政策用好、用活、用足,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认真落实旅游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将经济税源的增长有效转化为税收收入的增长。严格执行税款征收、入库、提退等规定,加强减免缓欠税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既为我省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也为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将税收政策的调控导向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确保税收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四、积极改进服务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方式
  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清理和压缩办税环节,努力实现涉税业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全程服务、限时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必须做到在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对涉及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调查、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合并,避免多头下户、重复采集等问题。同时,积极推行网上一体化办税,逐步实现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申报缴税、涉税申请、信息查询等涉税业务的多元化办理。此外,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离岗告示制、AB岗工作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不断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税效率。
  五、不断优化旅游业加快发展的税收环境
  围绕安徽省旅游业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的特点,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开展税收调研,积极建言献策。注重把握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脉搏,坚持从税收的角度思考旅游业发展问题,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针对本地区的区位优势、竞争优势,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旅游企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提供有关税收政策信息,全面了解涉税诉求,积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认真对待纳税人的合理诉求,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妥善处理税收争议,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赔偿权,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旅游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附件:现行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现行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安徽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旅游区内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七)旅游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旅游企业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对按规定提供贷款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取得的来源于安徽省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外国企业来源于安徽省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安徽省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和营业利润,给予其享受相关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待遇。
  三、出口退税方面
  (十三)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旅游制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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