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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注协[2011]1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7-18
实施时间: 2011-7-18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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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吉注协[2008]11号),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我省行业实际,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研究,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有关具体指标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2011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综合评价全省事务所的整体素质,科学反映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的综合能力,2011年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党建工作、人才培养、行业贡献、受处罚和惩戒情况、行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经审计的2010年度业务收入。
  (二)业务收入增长率,是指事务所2010年度与2009年度相比的业务收入增长率。
  (三)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是指总收入与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值。
  (四)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是指总收入与全体从业人员人数的比值。
  (五)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2010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省注协注册登记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六)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是指2010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例。
  (七)人才培养,是指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吉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务所执业人员继续
  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情况。
  (八)党建工作,指2010年事务所党的建设阵地和党的宣传阵地建设情况,以及在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党员教育和管理、创新党建工作方式上取得显著成效。
  (九)行业贡献,是指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事务所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事务所获奖情况以及关心行业发展,对行业管理和服务做出贡献。
  (十)受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近三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因执业质量、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十一)行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指2010年事务所执行规章制度、内部治理、工作运行情况,以及按收费标准收费等情况。
  二、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均收入、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按照权重计算得分;业务收入增长率、人才培养、党建工作、行业贡献、受处罚和惩戒情况、行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加分或减分项目直接计算得分。
  (一)总收入得分=(2010年事务所总收入/2010年全省事务所平均收入)×100×20%
  (二)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得分=(2010年事务所总收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010年全省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100×5%
  (三)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得分=(2010年事务所总收入/事务所从业人员人数/2010年全省人均业务收入)×100×5%
  (四)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2010年12月31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010年12月31日全省事务所平均注册会计师人数)×100×15%
  (五)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得分=(2010年度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人数/2010年度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00×5%
  (六)加分项目
  1、业务收入增长率。2010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10%(含10%,下同)加3分,年增长率超过20%加5分;年增长率超过全省事务所平均增长率的再加2分。
  2、人才培养。
  (1)中注协认可的行业领军(后备)人才,每人加3分;
  (2)进入省财政厅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和省注协行业拔尖(后备)人才队伍,每人加2分;
  (3)建立培训工作专人负责制度,2010年度内至少举办1期内部培训,加2分;
  (4)2010年度内考试合格人员注册人数,每人加2分;
  (5)2010年度内选派业务骨干参加三所国家会计学院培训人数,每人次加1分;
  (6)执业人员年度内考取其他执业资格或通过研究生考试,每人次加2分;
  (7)被省注协选聘为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师资,每人加1分。
  3、党建工作。事务所建立党建活动阵地或党的宣传阵地的,加2分;在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党员教育和管理、创新党建工作方式上取得显著成效的,每项加2分。
  4、行业贡献。2010年,事务所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加2分;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加5分,注册会计师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人次加3分;关心行业发展,对行业管理和服务做出贡献的,对事务所一次性加3分。
  (七)减分项目
  1、近三年,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或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10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两项或三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10分;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一次减8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5分。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10分。行政机关对事务所做出的其他惩戒或未按规定向行政机关及时报备的,一次减3分。
  2、近三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10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5分。
  3、违反人才培养相关规定,未建立培训工作专人负责制度,未组织年度内部培训,一次减5分;年度培训班有未通过培训的人员,每人次减3分;违反培训报名管理规定,一次减2分。
  4、有违反行业管理制度的下列情形,一次减10分。
  (1)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不按章程、出资人(合伙人)协议,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运行的;
  (2)事务所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行业自律收费公约)收费,存在低收或未收等行为,性质严重的,以及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标识的。
  三、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得分+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得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四、要求
  (一)省注协和厅注管办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事务所(含外省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外,均应参加综合评价:
  1、未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2、未履行会员义务;
  3、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4、填报综合评价资料信息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5、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二)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应填写《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应对填报的《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申报表》、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党的活动资料和图片、党建活动阵地或党的宣传阵地图片以及人才培养方面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上报省注协。省注协和省注管办将对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计算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并在网站公示。8月31日前,对评价结果,通过网站或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
  省注协联系人:贾宜宏,电话:88591885
  附件: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申报表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申报表.xls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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