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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注协[2008]1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3-11
实施时间: 2008-3-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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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了综合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事务所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提高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会制定了《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事务所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和吉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注管办)负责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基准日为上年度的12月31日。
  第四条 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依法在我省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必须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因故终止;
  (四)填报综合评价信息失实;
  (五)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务所在填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前已合并的,可以以合并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同时向省注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应对填报的《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注协对填报内容不真实的事务所,将取消其当年参加综合评价资格。性质严重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综合评价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应填写《申报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省注协。省内事务所分所由总所统一填报《申报表》。
  第九条 省注协对事务所上报的数据将进行审核(其中涉及的行政监管处罚指标及报备指标由省注管办核查),每年6月30日前计算与确认对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得分。
  第十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注协和省注管办对评价结果,通过网站或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简称领军人才人数)、受表彰情况、对行业贡献情况、受处罚和惩戒情况及其他等八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实现的并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总收入 。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评价基准日事务所在我会注册登记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完成率,是指上年度事务所完成规定后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以前年度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五)受表彰情况,是指参加省级以上组织行业知识大赛所获得的团体奖次数及个人奖人数,以及因对社会经济建设事业发展作出贡献而受到国家级或省级表彰的人数。
  (六)对行业贡献情况,是指事务所是否对行业管理和服务做出贡献。
  (七)受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上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情况。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10分;
  对行业管理和服务做出贡献的,对事务所一次性加2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其他处罚的一次减1分。行政机关对事务所做出的其他惩戒或未按规定向行政机关及时报备的参照行业惩戒处罚减分。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行政机关对注师做出的其他惩戒,参照行业惩戒处罚减分;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注师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完成率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受表彰情况得分+对行业贡献情况得分–受处罚和惩戒情况应减分值+其他加分值-其他减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25分×(事务所上年总收入/上年全省事务所平均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15分×(事务所评价基准日CPA人数/评价基准日全省事务所平均CPA人数);
  (三)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完成率得分=10分×(事务所注师评价年度完成后续教育人数/该事务所评价年度的注师人数);
  (四)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10分;
  (五)受表彰情况得分=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行业知识大赛获团体奖项数×10分+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行业知识大赛获个人奖项数×5分+受国家级表彰人次×5分+受省级表彰人次×3分
  (六)受处罚和惩戒应减分值=∑[事务所、注师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次)×相关分值]
  (七)事务所对行业管理和服务做出贡献情况
  (八)依据相关规定可予以加分和予以减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报表》中注册资本、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分所数量、年度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人数、60岁以下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学历构成、事务所人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作为综合评价指标予以打分,仅供社会各界参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申报表》
  2、《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情况表》
  3、《不具有参加综合评价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
相关附件: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申报表.xls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情况表.xls    
附件3:不具有参加综合评价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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