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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农综办[2011]5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7-25
实施时间: 2011-7-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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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1]17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任务。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我省实际,现发布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农业“两区”建设和十大主导产业发展需要,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二)扶持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以及油茶等。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以及深海养殖、捕捞等项目一般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和相关政策
  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
  2.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1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3.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仅限于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范围为2010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2011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4.同一项目单位不能同时申报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5.贴息率根据财政贴息资金指标和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仅限于扶持国家立项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2.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
  3.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种畜禽和水产种苗繁育及畜禽和水产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申报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五、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立项条件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申报补助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优先扶持农民成员50户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2.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六、不予扶持的项目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截止到2011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2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上一年度项目单位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的,不得申报2012年贷款贴息项目。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4.已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5.近两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得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七、申报要求
  (一)每个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限报3个,市本级及义乌市限报5个。
  (二)贷款贴息项目须经各市级农发办初审后方可上报省农发办(义乌市农发办可直接申报)。
  (三)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需提供相关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龙头企业级别认定证明;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申报的复印材料上须由农发办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审核人签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项目申报书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统一格式,并须提供电子版,附件应扫描成图片(pdf格式)上报。
  (五)申报时间
  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于2011年8月15日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各市、县(市、区)农发办于2011年9月15日向省农发办报送申报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于2012年1月10日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各市、县(市、区)农发办于2012年1月31日向省农发办报送申报材料。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和各地农发办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2.各地需将省农发办发布的申报指南及申报要求进一步向社会公布,对经过规定程序拟向省农发办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必须在当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办咨询。
  附表:1.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贷款贴息项目附表格式
  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附表格式

相关附件:
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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