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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25
实施时间: 2011-4-25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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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各级贸促机构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使用我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程序解缴同级国库。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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