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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甘价函[2007]9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7-2
实施时间: 2007-7-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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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甘肃省教育厅:
  你厅上报要求调整我省部分高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及《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政策,继续保持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规定,今后对高等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予调整。对新设专业学费、新建、改造达标的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按教育收费审批程序办理。
  请你厅将上述精神及时通知各申报单位,并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此复。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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