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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经信资源[2011]37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7-4
实施时间: 2011-7-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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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根据《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一)紧紧围绕2011年节能降耗工作重点,优先支持能直接形成节能降耗能力的短、平、快项目,以尽快形成节能量,为“十二五”节能降耗开好局。
  (二)鼓励列入国家和省推广导向目录以及企业自主研发的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三)以工业领域为主,兼顾公共领域,重点支持年综合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以及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单位(不含政府公共财政投资的项目)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对节能降耗工作的导向作用和使用效益。
  (四)节能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
  二、项目申报范围及重点
  申报重点为《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十大节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冷热电三联供、冰蓄冷应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等项目,以及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写字楼)、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选项范围详见附件一)。
  工业循环经济(含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清洁生产)项目专项资金将另行切块安排,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化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自2010年1月1日以来开始建设并已完成或在建的项目,其中在建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时间应在2011年9月底以前(项目建设期以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时间为准)。
  (三)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其中,工业节能项目的年节能量必须达到1500吨标准煤以上(注:节能量的确定必须提供充分依据、经过严格测算);非工业节能项目(不含政府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要求总投资在300万元(不含土地、厂房)以上、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或年节电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或依托的生产装置已经或拟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不得申报。
  (五)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相近、相含或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专项补贴、奖励支持的不得再次重复上报;不得对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专项补助的项目拆分后继续申报(以项目备案文件为依据),各地在项目审批(备案)时要严格把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中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六)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及投资额必须与项目审批(备案)文件一致,项目实施时间也应基本一致。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企业(单位)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单位)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参考附件三)。
  (三)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为规范审计报告格式,专项审计报告须统一填报“2011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见附件四),并对研发人员工资(需附研发小组成立文件及名单)、研发过程中的其他费用、项目建设起始时间、设备购置时间、实付金额、付款方式、是否已获得财政补助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厂房。对于涉及上述内容不作说明的,视为无效审计。
  (五)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0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六)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须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涉及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涉及发明专利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九)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五、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为确保项目质量,原则上各设区市(含义乌市)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各县(市)不超过3个(萧山区、余杭区参照执行);为鼓励实施节能成效显著的重大节能项目,各地申报的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煤以上或年节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领域节能项目可不受申报数额限制。
  (二)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信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特别是项目节能量,切实把好初选关,填写本地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五)并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信部门同时抄送市经信部门备案,萧山区、余杭区通过杭州市上报;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含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电子文档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
  (四)材料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上报项目所有材料中,承担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业公章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别称。对不符合要求尤其是虚报节能量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五)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受理各市、县(市)和省级部门申报项目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为切实做好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请你们填写本地区、本单位《2010年省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六)一并报送。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将作为本年度项目安排的依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资源处:陈小惠,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省财政厅企业处:叶伟光,联系电话:0571-87058658。
  附件:1.选项范围具体内容一览表
  2.项目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4.2011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
  5.2011年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6.2010年浙江省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相关附件:
1.选项范围具体内容一览表.doc    
2.项目申请表.doc    
3.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doc    
4.2011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doc    
5.2011年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rar    
6.2010年浙江省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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