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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03]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5-30
实施时间: 2003-5-30
失效时间: 2008-7-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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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财综明电[2003]2号)精神,现就我市减免在价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补充通知如下: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津财综[2003]17号),征收单位在向相关用户收取电费、水费时,可以直接扣减该用户当期应当减免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并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财法[2008]3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7-10
实施时间:200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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