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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03]1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5-29
实施时间: 2003-5-29
失效时间: 2008-7-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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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全额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工程维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返还,可采取延期抵扣办法处理。  
  二、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减支出项目,压缩开支,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规定以外,今年我市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标准。  
  四、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市政府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相关的基金征收部门应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通知规定执行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有关基金征收单位要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2003年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  
  六、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财法[2008]3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7-10
实施时间:200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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