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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31
实施时间: 2003-3-31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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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津国税进[2001]3号)及《关于2002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验证、换证问题的通知》(津国税进[2002]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6月30日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进行年检,年检工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具体负责。年检具体手续和要求按照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执行。
  请尽快通知所属企业,按规定办理年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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