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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关于做好中央驻皖预算单位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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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要求,现将中央驻皖预算单位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年检范围。凡在安徽省辖区内的中央预算单位,均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截止2009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方式。账户年检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22日,逾期上报不予受理。上报材料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单位需上报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各一份。纸质材料是指通过预算单位版账户管理软件打印出来的《2009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应由财务负责人、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是指通过软件生成的名为“本单位财政分配码^unit_tree.txt”和“本单位财政分配码^年检$.txt”标识符文件。2、使用软件进行年检数据处理时,预算单位名称、上级单位名称、中央主管单位名称及相应的财政分配码、国标码应和申请开户、账户备案上报的数据保持一致;账户代码、账户类别、批复书号(即批号)、开户行等关键字段应与《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上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3、请各单位将年检材料分别报送我单位相关业务处:国税、海关系统报送一处;煤监局、烟草系统、航运监督(含海事、引航、通信、航道、长航公安)报送三处;人民银行、三会派驻机构系统报送四处;其余单位报送二处。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天鹅湖畔A1综合楼。
  三、及时办理银行账户的备案工作。鉴于少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账户规范管理意识薄弱,账户审批后未备案、变更后未及时备案、账户到期撤销或申请延期等未履行相应的手续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中央驻皖预算单位账户年检合格率。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对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自查工作,若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备案。
  四、实地抽查相关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是巩固账户管理成果的有效方式,也是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管理的必要措施。我办对年检资料审核后,将结合预算资产财务管理和“小金库”专项治理等工作,开展对中央驻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实地抽查(抽查单位另行通知),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小金库”自查整改不到位以及未认真履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通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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