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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0]3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2
实施时间: 2000-8-22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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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文转发之前,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已经办理免税的,要补缴税款。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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