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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5]5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8
实施时间: 2005-4-18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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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机(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六类工程机械,车购办可根据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申报免税的,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准购单办理的规定详见附件)及规定的其他免税申请资料。所在地未设海关的,留学人员应到所在地辖区海关办理准购单。我省各海关的辖区范围如下:
  合肥海关:合肥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巢湖市
  芜湖海关:芜湖市、宣城市(不含旌德县和绩溪县)
  阜阳海关:阜阳市、亳州市
  蚌埠海关:蚌埠市、宿州市、淮北市
  马鞍山海关:马鞍山市
  铜陵海关:铜陵市
  黄山海关:黄山市、旌德县、绩溪县
  安庆海关:安庆市、池州市
  三、对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按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并填写《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连同经销商提供的车辆销售全国统一指导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资料,一并报送当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7日前,将《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为:省局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车价信息上报”。)
  省局汇总车价信息后,将统一核定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并于每月月初在FTP服务器上发布。(发布地址为:省局服务器“local/流转税处/车价信息发布”。)
  在总局对这些车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前,各地必须按照省局统一核定的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省辖市车购办应于每月5日前(遇双休日不顺延,下同),通过当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将《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省局。
  (上报路径为:省局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
  五、生产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企业所在地车购办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生产企业报送的免税申请资料按规定上报省局。
  六、各地上报的免税审批表必须采用压感技术印制,对不符合总局规定要求的,将一律退回重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2: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和规范我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手续的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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