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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不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29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2
实施时间: 2004-7-12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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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对不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不具备免税资格的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应当按照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扣除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收购专用发票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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