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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4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9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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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4]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适用本通知。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市及时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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