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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1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9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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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供货企业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专用税票)时,凡货物已在2004年1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出口日期”栏注明的日期为准),应将货物出口日期书面告知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录入并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供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征、退税机关应按原规定生成、传输、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三、在总局未明确取消专用税票前,对出口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仍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开具专用税票。
  四、凡2004年1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机关在办理退税时,均应审核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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