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14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4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一律不得下放审批权限。
  二、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及配方等发生变化的已检测的上述饲料产品,必须经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检测后,才能办理免税。
  三、饲料产品的检测机构、抽样送检程序和免税审核方法等,仍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和《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 京财税[2001]20 2001/8/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饲料产品增 鲁国税发[2001] 2001/9/1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 厦国税函[2006] 2006/8/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 皖国税函[2000] 2000/4/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 京国税[2000]15 2000/8/3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发[2002] 2002/3/2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八一复合肥厂等企业复混肥免征 琼国税函[2003] 2003/6/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甬国税函[2005] 2005/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二○○○年饲料生产免 桂国税发[2000] 2000/7/25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肇东市东大饲料厂生产的饲料免征 黑国税函[2000] 20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