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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51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5
实施时间: 2003-8-25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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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积极扶持农产品出口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农产品分配专项出口退税计划,按实际需要及时、足额退税。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产品出口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办理农产品(包括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简单加工的工业品,下同,具体范围见附件一)出口退税要集中、单独进行申报。
  二、各市国税局对农产品出口退税要单独统计,并于每季度终了后8日内,编制《农产品出口退税情况季报表》(见附件二),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为掌握今年上半年农产品出口退税情况,各市需补报上半年的《农产品出口退税情况季报表》,并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出口农产品退税审核工作,在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前提下,切实加快其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应退税款及时退付。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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