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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1]18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8
实施时间: 2001-12-28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6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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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须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其审批权限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56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文件中“其审批权限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56号规定执行”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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