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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1]4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4-17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4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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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或车辆购置费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均发生更换(包括同时更换和分次更换)的,应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补征车购税;仅更换发动机,或仅更换底盘,或发生其他改装情形的,暂不再征收车购税;原免税(费)车辆经改装后属于征税范围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购税。
  二、对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6类工程机械,可继续比照交通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前三册中所列的车型,审核办理车购税免税手续。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车购税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税车辆因完税价格低于所规定最低计税价格而少缴的税款,可不再追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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