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7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2
实施时间: 2000-2-22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各地要认真贯彻上述政策,对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挤干水分。对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严格审查,并按季统计汇总已审批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见附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省国税局。有关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其他要求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函[1999]334号文件执行(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川国税函[2000] 2000/1/2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 黑国税发[2000] 2000/1/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辽国税一[1999] 1999/7/27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湘国税函[2000] 2000/1/1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 津国税流[2000] 2000/3/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京国税[1996]54 1996/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冀国税发[2000] 2000/6/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晋国税流发[200 2000/2/2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内国税流字[200 20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