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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7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2
实施时间: 2000-2-22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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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各地要认真贯彻上述政策,对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挤干水分。对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严格审查,并按季统计汇总已审批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见附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省国税局。有关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其他要求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函[1999]334号文件执行(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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