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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7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2
实施时间: 2000-2-22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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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清算内容和要求,在布置出口企业自行清算的基础上,抽调精干力量,进行复核确认,出口企业的自行清算面和退税机关的复核面都必须达到100%.对清算中发现出口企业多退(免)税款的要限期追缴入库,少退(免)的税款予以补足。
  二、1999年,国家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因此,各地要引起足够重视,把涉嫌骗税的检查作为今年清算工作的“重中之重”。凡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及所辖市县等骗税多发地购进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规定进行函调、审核、审批。
  在(国税发[1999]228号)文下发以前从上述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己经办理退税的,要重新进行审核。请各地将上述货物出口、函查、审核、审批详细情况列入清算报告上报省局。
  三、清算结束后,除列入《备案表》的上年度出口货物,在2000年6月30日前补齐单证且信息、回函无问题的,可以办理退(免)税外,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和申报备案。
  四、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表见《清算办法》附表5-9。
  五、各地于2000年4月10日前将清算书面报告连同本《通知》附表1、2、3、10和《清算办法》附表4一并上报省国税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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