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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小规模企业中试行IC卡申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3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5
实施时间: 2000-2-25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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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电子申报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省局从1999年6月起,先后在合肥市国税局第三分局、芜湖市国税局第二分局、安庆市国税局第一分局进行IC卡申报的试点工作。试点表明,这一方式提高了申报效率和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强化了税务机关的监控力度。为扩大推行IC卡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IC卡申报方式主要在城市和县城的小规模企业纳税人中试行。一般纳税人中除省局确定的3个试点单位外,其他单位由省局另行规定申报方式。
  二、为便于管理和向总局征管信息系统过渡,每个市、地必须在省局确定的3个试点单位中,按照服务到位、价格合理、产品合格的原则,选择使用其中一家的产品和软件。同一市、地不得使用两种产品和软件。
  三、IC卡所采集的申报信息,现阶段主要采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2)的相关数据。
  四、推行IC卡申报,应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税务机关可以宣传、动员,但不能强行推广(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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