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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2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5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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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必须按规定分别在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实行两级核算的单位不得同用一个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凡截至2000年12月31日,未按规定分别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目前已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就地纳税的烟草、电力等行业,其省直主管部门应将国家财政、劳动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工效挂钩工资核定基数(含基本工资、企业效益工资)的分解方案,报省国税局备案,其工资支出按规定予以扣除;未报省国税局备案的,视同为未实行工效挂钩制度的企业,其工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月人均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及其以下企业单位均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名单见附件)
  可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国税局办理涉税事宜,完成全系统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其中: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省级主管部门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逐级汇总纳税申报,逐级签字盖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所在地国税机关将不予受理,并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完成年度申报后,所在地国税机关即可进行监管检查。凡发现企业因申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的,一律就地补征入库。
  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其成员企业2000年度季度申报仍延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及格式,年度申报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内容和格式。从2001年1月1日起,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其成员企业、就地申报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季度纳税申报均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内容和格式,年度纳税申报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内容和格式。
  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不能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8个月内)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上级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设备,拨付其成员企业使用的,其相关费用原则上在上级机构予以扣除。需要分解到其成员企业扣除的,由上级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设备分配清单,报经省国税局确认后执行。
  六、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证券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由省公司统一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方式,改由省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分别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需向省级国税机关进行年度申报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款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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