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20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8
实施时间: 2002-6-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5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购销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省局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规定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654号)规定执行。
  二、从2002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购入本省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必须凭取得的《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其他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三、《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发售工本费暂定为3.5元/本。
  附件: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式样)(失效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371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的手工版普通发票使用无碳纸,具体详见2006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见纸质))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相关附件:
附件: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式样).doc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附件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 皖国税发[2004] 2004/6/1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晋国税函[2004] 2004/2/1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 云国税发[2004] 2004/6/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云国税发[2007] 2007/4/1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及使用废旧 渝国税函[2004] 2004/7/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 黑地税函[2002] 2003/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 青国税发[2001] 2001/6/4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对 辽税函[2022]11 2022/5/2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虚开代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 云国税函[2005] 2005/4/13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苏价费函[2005] 20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