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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9
实施时间: 2004-2-9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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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安徽税务》自2004年1月起停刊,不再办理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声明,为了加强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声明的办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违反规定发生被盗、遗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弄虚作假,虚假申报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为了便于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查找、核对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统一暂定在《新安晚报》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失效依据:根据《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05号)规定: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三、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
  (二)发票准购证;
  (三)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包括涉外税务登记证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被盗、遗失声明”的内容:
  (一)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发票种类、发票名称、份数、字轨号码、是否加盖财务章;
  (二)被盗、遗失《发票准购证》声明内容包括:购票单位或个人名称、经营行业、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准购证字轨号码;
  (三)被盗、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税务登记代码;
  (四)被盗、遗失“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外出经营地点、销售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证明单字轨号码。
  五、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程序:
  (一)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公安机关报失;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其填写《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失效依据: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85号)规定::《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启用后,《关于表证单书清理情况的通知》中规定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以及《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43号)中规定的《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不再使用。)
  (三)《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纳税人直接寄至《新安晚报》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邮政编码:230001,收件人地址: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102室合肥点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收件人姓名:尹樱子,联系电话:13339103177)。(失效依据:根据《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05号)规定: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六、本着做好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经与多家刊登媒体反复协商、询价比较,确定每条“被盗、遗失声明”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双方认可的优惠价)。各级国税机关在此标准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挂失刊登费由纳税人直接存入刊登单位账户(收款人姓名:尹樱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账号:9559980660272616310)。(失效依据:根据《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05号)规定: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七、刊登单位在收到信函和款项后7日内刊出“被盗、遗失声明”。纳税人在《新安晚报》上办理“被盗、遗失”声明后,主管国税机关可按有关规定为纳税人重新办理发票准购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失效依据:根据《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05号)规定: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的管理。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的纳税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并及时为其办理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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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 皖国税函[2004] 200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