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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9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9
实施时间: 2003-7-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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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在CTAIS完成升级之前,淮南、芜湖两市可暂不实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失效)
  二、尚未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可暂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但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专用发票情况》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失效)

  三、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发、供电企业和中石化安徽省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还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或《中石化股份市级分公司本级及下属支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中石化股份市级分公司本级及下属支公司应缴增值税分配表》。
  四、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必报资料份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均为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留存两份,退还纳税人一份;其他必报资料的报送份数,由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确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征税/扣税单证汇总封面》由各地自行印制,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购领。申报资料的印制规格为: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A3纸竖式;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A4纸横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A4纸竖式;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A4纸横式;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A4纸横式;
  六、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的推行工作,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另行部署。
  实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对于一般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以及主管国税机关全面掌握纳税申报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并在认真学习、深入领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贯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办法的顺利施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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