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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16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7
实施时间: 2007-4-17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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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各地要结合总局文件的原则精神,切实贯彻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11号),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条件,支持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发展,保证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所需发票的供应。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和使用发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08]18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22
实施时间:20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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