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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一[1998]2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4-2
实施时间: 1998-4-2
失效时间: 2001-12-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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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鲁地税一字[1998]第18号文《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设有卡拉OK等设备的饭馆、餐厅,暂不按娱乐业征税。原青税流[1994]11号文停止执行。

  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鲁地税一字[1998]第1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娱乐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娱乐业营业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球、乒乓球、壁球、滑(溜)冰、射击、狩猎、钓鱼、跑马、儿童游乐场、滑道、棋牌室、健身房、水上游乐场、电子游戏机、模拟电子游艺、动感电影以及其他未列举名称娱乐项目,不论是乡镇以上、还是乡镇以下,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娱乐业营业税。 其他未列举名称的娱乐项目由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设有卡拉OK等设备,能够在顾客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的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凡不能把服务业与娱乐业的收入分开核算或不能正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10%-50%之间确定娱乐业营业额占全部营业额的比例,据此分别计算征收娱乐业与服务业营业税。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一[1993]566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娱乐业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体育活动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函[2001]13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1-12-18
实施时间:2001-12-1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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