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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体育活动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1]13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8
实施时间: 2001-12-18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5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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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有关方面反映,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明确后,从事体育活动业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娱乐业税目统一执行20%的税率,其征税范围为文件列举的项目。市地税局下发的《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25号)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经营网球、乒乓球、羽毛球、壁球、游泳、滑(溜冰)、滑道、滑草、钓鱼、健身等体育活动的业务,应按“文化体育业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对原执行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日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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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醉墨洗心   2010年10月9日 +25金币
第3条“纳税2 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为“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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