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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审核上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6]4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20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25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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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部分地方反映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审核上报等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掌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殡仪馆等民政系统下属单位均应列入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范围,但以上单位举办的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省国税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43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新办企业申报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区(县)国税局接到同级民政部门转来的《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及附报资料后,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并实地查验,在《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退回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市国税局接到市级民政部门转来的企业申报资料后必须进行复核,在《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中签署本级国税机关意见。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市国税局复核即上报的《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一律退回重审(名单另行下发)。
  三、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其投资主体,税款缴纳,残疾人员比例,残疾人员在岗情况,产品是否属于外购、委托加工或征收消费税的产品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二)项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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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qh0827   2010年7月27日 +25金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审核上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文文号应为皖国税函[2006]42号
相关法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的 沈国税函[2004] 2004/8/1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 榕国税函[2007] 2007/6/2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年审认定 深地税发[2006] 2006/11/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的 云国税发[2003] 2003/9/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 皖国税函[2004] 2004/11/2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 大国税函[2008] 2008/1/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部分税收政策问题的批 闽国税函[2007] 2007/6/29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年度结算 榕国税函[2007] 2007/1/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 苏国税函[2003] 200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