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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发文文号: 财农字[1986]30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
发文时间: 1986-9-15
实施时间: 1987-1-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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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乡镇企业财务制度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巩固和发展,支持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乡(包括镇,下同)举办的和村举办的农业、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组(生产队)办企业可参照执行。农民联办的企业和个体企业另行制定制度。
  (三)乡镇企业是农民举办的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应有一定数额的生产经营资金;执行统一的财会制度;在银行(信用社)开有结算帐户;对本企业的财产和经营成果负有经济责任;有与其经营范围和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主权。
  (四)乡镇企业应根据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规律,在国家法令、政策指导下,从农村经济的特点出发,结合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服从国家的计划指导,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认真执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企业的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五)乡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令,加强财务监督,保证企业财产的完整;多渠道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促进生产发展;积极开展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和积累,提高经济效益;为振兴农村经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六)乡镇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企业财产仍归举办该企业的集体所有,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制度,合理确定承包指标,认真签订承包合同,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乡镇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乡镇企业的资金、产品、设备、材料、劳动力;也不得随意摊派,增加企业负担;要尊重乡镇企业的自主权和经营权。
  (八)企业财会工作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实行经济民主,发动广大企业人员协助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实行增产节约。企业要定期全体职工公布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发动群众进行评议和总结,接受审查和监督。
  二、财务计划管理
  (九)财务计划是乡镇企业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根据市场预测、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签订的承包合同等,编制财务计划。
  (十)企业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 利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计划内容应由粗到细,逐步完善。
  (十一)企业年度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 利润计划, 由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汇总报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产供销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企业应编制年度调整财务计划,并报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为适应市场情况,企业应逐步实行季度计划。会计年度终了,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应对重点企业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财务计划的编制方法、编报时间、具体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规定。
  三、资金筹集管理
  (十二)为了增加企业财力,保证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搞活农村经济,企业要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不同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筹集资金。
  (十三)企业要编制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报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计划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集资方式、 集资对象、集资条件、集资金额、集资用途途、偿还期限和偿付方法等。
  (十四)企业集资分为投资集资和借款集资两类。
  投资集资,是企业向出资人(包括单位)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出资人采用投资形式向企业投入资金并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参与企业的管理,与企业的财务成果挂钩,参加企业年终分利或负担企业亏损。
  借款集资,是企业向出借人(包括单位)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出借人采用信贷的形式向企业借资金,按借约规定向企业定期收取借款利息和到期收回借款本金。
  (十五)投资集资包括:乡村投资 、外单位投资 、个人投资等,无论采用哪种集资形式,都应签订协议或制度章程,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企业按实际收到的投资款登记入帐,非经出资人同意或董事会、股东会议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出资人以设备、材料等资产投资的,要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入帐。
  (十六)借款集资包括:向银行 (信用社) 借入的款项,向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向主管部门借入的扶助周转金,向其他单位、个人借入的款项,以及以产品为补偿条件的借款。
  向银行借入资金,按银行规定办理手续。借入的周转金,分别按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手续。
  (十七)联营企业于年度终了时,应根据协议或章程向投资单位分利。联营企业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 应按照联营企业先分后税的规定在税前分配, 其他的投资分利在税后分配。
  借入款项于收到登记入帐并起算利息,定期支付。以产品为补偿条件的借款,企业要按协议分期交付产品,计算销售收入,抵偿借款。
  应支付的设备借款利息,工程完工前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价值;工程完工后需要支付的利息,采用预提的方式计入该固定资产的价值。支付生产费借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十八)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是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必须加强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率。
  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固定资产所有权下变,承包者必须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不准搞掠夺式经营。
  (十九)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二百元或五百元或八百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某些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上述标准,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成龄产畜、役畜(指大牲畜)和达到规定抚育年限并投产采割的经济林木,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玻璃器皿、专用工卡具和临时性的简易仓棚,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和使用期限长短,均不作为固定资产,但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不同行业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使作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五大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械和动力设备;
   (3)运输设备;
   (4)产畜及役畜;
   (5)经济林木;
   (6)其它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生活、文化教育、医疗、福利等使用的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因季节性生产和大修理原因而停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需要处理的固定资产。
  (二十)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入帐价值:
   1、购置的机械设备,不需要安装的,按购价和包装、运杂费计价;需安装的,再加上安装费计价;需改装后才能安装使用的,还应加上改装费用计价。
   2、新建的厂房及建筑物,按交付验收的竣工决算价值计价。
   3、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
   4、从外单位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双方协议价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费用计价。
   5、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的奖赠、馈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二十一)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在租入的固定资产上进行改良工程时,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分类。租约期满,随同租入的固定资产交回出租单位时,应依照租约的规定处理。
  (二十二)固定资产要按月或按季提取折旧。所提的折旧额必须保证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提取的办法,可以采用分类折旧率,也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综合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具体提取办法和比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采掘企业的井上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井下固定资产按吨产量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即折旧费) ;采伐企业按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的更新改造费 ,视同折旧计入成本。
  采用分类和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企业,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予以报废,并报财税部门备案,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采用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的企业,已达原定使用年限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继续提取折旧;未达到原使用年限而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季节性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计入生产期成本。由于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以投资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由吸收投资单位计提折旧。
  从外单位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计提折旧的年限可按原帐面折余年限计算,原折余年限不清和已满使用年限的,按其新旧程度,重新估计折余年限。
  (二十三)企业一般按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对当期成本影响过大的,可以分期摊销;某些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大修理基金制度的企业,可以按大修理费用的定额计提大修理基金,但必须制订大修理计划,加强管理。提取的范围、比率以及大、中、小修理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二十四)承包企业应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列大修理费用或计提大修理基金,年末决算时末提、末列或少提部分,应予补提、补列,并相应追加成本、调整利润。
  (二十五)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建立健全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和定期盘点制度,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要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企业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转让、盘盈和盘亏,都必须报经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财税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经过鉴定,确实不能维修使用或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的方可报废。转让或调拨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经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按质论价,有偿转让、调拨。
  承包期间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要按其帐面净值赔偿。损坏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要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二十六)企业购入和外部投入的能在生产经营中较长期发挥效益的权利, 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其价值原则上应按有效期限分期摊销,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摊销的年限不得低于两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二十七)企业要在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 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扩建、改建、挖潜、革新、改造等形式的各项固定资产购建项目,都要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应由上级审核批准的固定资产购建项目,要按规定的程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二十八)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成本。建设项目完工时,要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时办理验收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五、流动资产管理
  (二十九)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定额流动资产的和非定额流动资产。 定额流动资产包括:材料、自产留用粮食、幼畜及育肥畜、在产品、待摊费用、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门市部商品等。定额流动资产的计划定额由企业本着需要与节约的原则予以核定,以便加强管理,考察企业管理水平。核定方法要简便易行。定额流动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企业的积累、乡村投资、向外单位和个人筹集的资金、银行(信用社)借款和国家、企业主管部门扶持借款解决。企业要按生产经营的需要备足流动资金。
  (三十)企业要加强材料管理,建立健全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使用等责任制度,做到采购有计划,进货有验收,储备、消耗有定额,领用有手续,保管有专人。采购材料要经济合理,防止盲目采购。低值易耗品数量较多、价值较大的,可以分次摊销,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用的低值易耗品要设册登记,实行专责保管。
  材料、产品、商品要定期清查盘点,查实数量,防止损坏变质。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或损坏情况,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要收回赔款;属于定额内的盘亏和经过批准核销的超定额盘亏,应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经批准后列作营业外支出;参加保险和企业按净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
  承包期间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属于应由承包者负担的,承包者要照价赔偿。
  (三十一)企业要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要定期清点库存现金,对于长款、短款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大宗经营支出,要通过银行(信用社)进行转帐结算。采购、推销人员出差,不得携带大量现金,因公预借款项,必须严格审批手续,限期报帐,不得拖欠,更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公款。
  企业要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结算纪律,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积极完成采购和销售计划。
  企业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按月或按季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属于应收的款项,要积极催收,属于应付的款项,要按期偿还。对于长期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报经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财税部门同意,作为坏帐损失,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但由于有关责任人的过失所造成的坏帐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要由承包者负责收回,一般应在承包期内处理完毕。
  六、工资管理
  (三十二)乡镇企业支付的工资,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活劳动消耗的补偿,必须正确计算,加强管理。
  (三十三)企业职工工资包括:(1)基本工资,如计时、计件工资等;(2)工资性质的奖金,如实行计时工资的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综合奖以及吨煤奖、原材料节约奖(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3)工资性质的津贴,如夜班津贴、节日加班津贴、高温津贴、井下津贴、冬季取暖津贴、粮价津贴、煤价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4)其他工资,如妇女哺乳时间的工资等。
  (三十四)企业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工资,一般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进行核算。工资的标准及其发放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实行成本工资制的地区,可按照成本工资进行核算。成本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定。
  (三十五)企业必须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逐步增加职工工资。
  为了控制消费基金过高增长,企业年人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应超过企业税利增长水平。
  (三十六)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分成工资等多种形式。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七、成本及费用管理
  (三十七)企业必须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正确计算成本,降低各种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三十八)企业要根据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材料、应支付的工资和费用计算成本。农业企业按年或按季(包括生产季)核算产品成本;工业企业按月或按季核算产品成本;建筑安装企业按年或按季核算工程成本;商业、服务、运输等企业按月或按季核算有关的费用或成本。
  (三十九)企业要根据生产特点、产品种类的多少和企业的核算水平,确定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产品品种较少的企业,按每种产品核算成本;产品品种较多的企业,可以对几种主要产品分别核算成本,其他次要产品,合并核算成本。目前按产品或主要产品核算成本尚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可以采用综合核算成本的办法。
  (四十)企业要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划清各种费用和成本界限。凡按规定应由固定资产投资、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列支的费用和其他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得挤入产品成本或费用。要划清在产品和产成品产成品的界限,不许随便提高或压低在产品的成本。
  (四十一)企业的成本核算,要按成本项目进行。各个业别成本项目的具体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成本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
  (四十二)企业要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包括材料、工具的领退与耗用,工时的消耗,费用的开支,废品的发生,在产品的内部转移,产成品的出入库等,要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合理地制定产量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并定期修订。要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开展车间、班组核算。
  八、收入和利润管理
  (四十三)乡镇企业的收入,应按已实现的收入计算。产品、商品在对外销售时,采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等结算方式的,应在收到货款时计算收入;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分期收款销售的产品,应在收到货款时计算收入;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应在开出发票并发出产品、商品时计算收入;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时,应在结算价款时计算收入;自产商品性产品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专用基金支出的,以及种养业自产留用产品,均视同对外销售计算收入;自繁自养的幼畜成龄转为产畜和役畜时原则上作为收入处理,如果数量很少,可作为内部资产转移处理。固定资产投资使用本企业的材料和为其提供的劳务,均按内部转帐处理,不计算收入。
  (四十四)企业应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在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以内实行议购议销、优质优价。
  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要保证质量,维护信誉。因数量短缺,质量次劣发生退货、削价,除承受经济责任外,应相应调整收入。
  (四十五)产品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包装、广告、展览等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营费用。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洽谈业务等必需的开支,按从严掌握的原则在销售费用中 列支。对于该项经营活动费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不得随意开支。
  (四十六)乡镇企业应按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等)总额,以不超过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销售收入的增加,应逐步降低提取比例。管理费实行按季交纳,年终结算。提取的管理费,采取逐级分成的办法,上交到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范围、比例和分成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提取的管理费要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补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经费开支;补助乡镇企业培训、技术推广、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必要的检测仪器购置和有关费用 、展览及样品费用的不足等。年终结余的管理费,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四十七)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不断促进生产、降低消耗、 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利润。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的企业,应尽快采取措施,限期扭亏为盈。
  (四十八)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必须认真核算,正确计算。
  利润总额应按销售收入减销售税金、销售成本、管理费,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计算。
  企业营业外支出的项目一般包括: 劳动保险费( 试办劳动保险基金的地区不列本项目)、脱产学习人员生活补助费、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非常损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治理三废净支出等。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四十九)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分配。要确保国家的税收、增加企业的积累、适当补助社会性支出、兑现投资者分利、增加职工的收入。
  (五十)企业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按规定分配的项目如下:
  1、税前分出联营投资利润;
  2、提取企业基金;
  3、“三废”产品留利;
  4、技术转让费;
  5、社会性支出(或社会性支出免税利润);
  6、其他按国务院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提留和免征所得税利润。
  (五十一)企业应正确计算计税利润总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利润总额加上税前分进投资利润减去税前分配的各项利润( 五十条第1至6项)即为计税利润总额。
  企业应按国家颁发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正确计算,及时足额地缴纳所得税。
  (五十二)企业应正确计算和分配税后利润净额。
  企业税后利润净额=计税利润总额-应缴所得税-应减免所得税-实际工资高于成本工资差额+社会性支出免税利润+其他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利润+成本工资高于实际工资差额+税后分进投资利润。
  税后利润净额除提取扶助乡镇企业基金(按利润净额1%计算)和支付非联营企业税后投资分利外,留给企业部分应不少于60%,蓁部分上交乡村。上交乡村的利润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补助农业和补助社会性支出。凡执行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的费用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并已上交乡村的企业,一般不应再从企业税后净利润中上交此项利润,如确实再需要企业上交的,必须报县批准。留给企业的净利润应大部分用于增加发展基金,进行扩大再生产,少部分用于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具体的分成比例、上交的办法和各部分的使用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五十三)企业的专用基金是在企业内部形成以及其他原因增加的具有专门用途
  的资金,包括: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企业基金、教育基金、大修理基金。
  1、发展基金 ,由企业留利中提取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组成 ,主要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2、福利基金,由按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补贴和奖金)的1%提取,以及企业留利中提取的部分等组成,用于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生活特殊困难补助、集体福利支出以及企业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的赞助等。企业按在册人员每人每月提取五角的文体费,列入福利基金管理,用于文体活动支出。
  3、励基金 ,由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企业 ,按基本工资10%至12%从成本中提取,以及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部分等组成,用于奖励企业职工。
  4、创业基金,企业在完成年度利润计划后,经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按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补贴和奖金)的5%从利润总额中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福利、奖励、发展生产,以及用于不能在成本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企业的自愿对社会活动赞助金,流动资金借款罚息,其他各种罚金、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
  5、教育基金,按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补贴和奖金)的1.5%计提。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用于乡镇企业职工培训和提高文化科技水平。交由上级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规定。
  6、大修理基金,凡实行大修理基金制度的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比率从成本中提取,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
  (五十四)专用基金必须加强管理, 贯彻“ 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节约使用,讲求实效。
  十、财会人员
  (五十五)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五十六)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企业财会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水平。
  企业要贯彻执行《会计法》,财会人员享有《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的职权和执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义务。
  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努力提高自已的政治与业务素质,正确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和制度,积极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要敢于坚持原则,反时铺张浪费和贪污盗窃的不法行为。
  乡镇企业的财会人员,有权参与企业各项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支本企业有关资金的筹集安排、收入管理、费用开支、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
  (五十七)要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会计人员合格证”。凡实行“会计人员合格证”的地区,企业一般不得使用无证会计人员。乡办企业和乡企业主管部门主管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村办企业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与调动,也必须征得乡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五十八)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障财会人员的工作权限。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财会人员,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如果对财会人员坚持原则、反映情况进行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要查明情况,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附则(五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农牧渔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六十)本制度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

为了加强乡镇企业成本管理,正确核算成本,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积累,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业企业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 辅助材料、 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外购动力费用;
  (二)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的维简费和更新改造费;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无形资产的摊销;
  (四)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五)简易仓棚费;
  (六)企业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 、工资性质的各项奖金 、津贴及其他工资;
  (七)根据《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教育基金及按在册人员提取的文体费;
  (八)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
  (九)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财税部门同意核销的坏帐损失和削价损失;
  (十)财产和运输保险费, 契约、 合同公证费和签证费,生产技术、企业管理咨询费,专业技术使用费,排污费,法律顾问费等;
  (十一)银行(信用社)生产费借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借款集资利息;
  (十二)销售产品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等;
  (十三)办公费、差旅费、 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
、 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
  (十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产成品的超定额盘亏;
  (十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 农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种苗、幼畜、饲料、饵料、肥料、农药、兽药、燃料、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外购动力费用;
  (二)支付的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
  (三)产役畜摊销费、经济林木折旧费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三)至(十五)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 商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
  (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保养修理费、租赁费和家具用具摊销费;
  (三)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
  (四)本规定第一条第(四)至(七)项、第(九)至(十三)项和第(十五)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生产营运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料、油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材料、备品配件、燃料、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外购动力费用;
  (二)装卸费、港口费、代理费、养路(河)费、营运业务费;
  (三)本规定第一条第(三)至(十一)项和第(十三)、(十五)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建筑安装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费用,外购动力费用;
  (二)本规定第一条第(三)至(十三)项和第(十五)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列支的费用;
  (二)应在销售收入中列支的费用;
  (三)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费用;
  (四)应在利润中分配的支出;
  (五)应在各项专用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其他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 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全国乡填企业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适应经济管理的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乡(包括镇,下同)和村举办的农业、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组(生产队)办企业可参照执行。农民联办的企业和个体企业另行制订制度。
(三)乡镇企业应遵守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正确地核算、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乡镇企业会计工作的具体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令;执行财务计划;做好核算工作,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不断降低成本,增加收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财经纪律,实行会计监督,保护集体财产,同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五)乡镇 企业目前可采用增减记帐法,但要逐步推广借贷记帐法。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记帐方法作出统一规定。但无论采用哪几种记帐方法,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不错不乱。
(六)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乡镇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记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二、会计科目
(七)乡镇企业的会计科目,规定如下:
(八)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减或合并,也可把二级科目升为一级科目使用。
  对二级科目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九)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略)
三、会计凭证和帐簿
(十)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记帐的依据。会计帐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是会计核算方法中的两项内容。因此,乡镇企业必须重视凭证、帐簿的设置、使用和保管工作。
(十一)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乡镇企业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公章,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记帐凭证也必须填明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金额、日期和编号、记帐页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章。
(十二)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销售凭证(发票)应按财税部门的规定印制、使用和管理。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内部组织和分工情况,规定凭证的内部传递程序。所有会计凭证都要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
(十三)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据以登记帐簿。要遵循增减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的记帐原则。记帐凭证可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每月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帐簿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分类装订成册。
(十四)乡镇企业应设置现金和银行(信用社)存款两种日记帐、总分类帐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帐。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信用社)存款日记帐,应按照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帐。
  总分类帐(总帐)按照一级科目设置, 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登记, 明细分类帐(明细帐)按照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帐可采用订本帐或活页帐,明细分类帐可采用活页帐或卡片帐。
  乡镇企业对于不能在日记帐和分类帐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可另设备查帐簿进行补充登记。
(十五)登记帐簿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有根有据。同时,应
反映各项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的来龙去脉情况,以便对帐簿记录进行分析查核。
  各种帐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要按月结帐。结帐前,须将结帐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记入帐簿。
(十六)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具体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四、会计报表
(十七)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是考核生产财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经济预测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乡镇企业应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
(十八)企业应编制下列会计报表:
  月份报表:资金平衡表、利润计算表;
  年度报表:资金平衡表、利润计算表、利润分配表、产品成本表。
  年度产品成本表,工业企业必须编制,其他各业企业是否编制以及编制的报表格式,由各地自定。在以上规定以外,是否增编其它报表及其报表格式,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十九)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因此平时要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年度终了时,应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对于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及时处理,以便帐实相符。对于当年发生或处理的会计事项,如果在年度终了时尚未处理入帐,必须在编制报表以前,处理完毕,记入帐簿。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简要说明生产、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改进会计工作的意见等,企业报出的会计报表,应由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签章,并加盖公章。
  企业的月份和年度报表, 应分别报送乡、 村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银行各一份。报送时间由各地规定。
(二十)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报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银行各一份。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汇总的会计报表包括年度的资金平衡表、利润计算表、利润分配表,并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于次年三月末以前报农牧渔业部。对地区以下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要求和汇总报表的报出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为了在农民联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的制度制订以前,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些企业以及组(生产队)办企业的情况, 另附“简易财务报表”, 由乡、村主管部门于年度终了时另行编制,逐级汇总,随同乡村两级企业的报表一同上报。
(二十一)基层企业用和主管部门汇总用的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规定如下。
五、会计档案
(二十二)乡镇企业的会计档案资料,是企业进行经济管理必须具备的重要经济资料的基础数据。必须专人负责,归档立案,加强管理。
(二十三)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各种会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收支计划;各种会计报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会计人员交接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二十四)每年办理决算后,会计主管人员应将上述会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连同会计资料一并归档。归档的会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启封动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造具清单,将经手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接办人,在未交清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企业关、停、并、转时,应将会计档案清理后,上交乡、村或有关单位处理。
(二十五)各种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三至五年;各种凭证、帐簿和财务收支计划,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册保存十五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涉及外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帐簿和合同, 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二十六)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村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将清单归档。
六、附 则(二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颁发施行,并报农牧渔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十八)本制度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乡镇企业会计科目名称表(略)
    资金平衡表(基层用)(略)
    资金平衡表(汇总用)(略)
    利润计算表(基层用)(略)
    利润计算表(汇总用)(略)
    利润分配表(基层用)(略)
    利润分配表(汇总用)(略)
    产品成本表(基层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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