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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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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票证管理,现就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印制计划、仓储调拨管理等工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印制计划的报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年报送两次,每年的4月5日以前报送当年下半年的印制计划,9月5日以前报送次年上半年的印制计划;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按年度报送,每年7月30日以前报送下一年度(分上、下半年需用量)的印制计划。
  上述计划的报送由各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信箱。
  二、收发存报表的报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发存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格式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收发存报表(格式见附表三)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
  上述报表的报送由各市票证管理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信箱。
  三、票证的发放
  票证须按计划发放。各市局领票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格式见附表四)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审核;领票时,各市局领票员须凭盖有票证中心公章的“领用单”纸质件以及领票员工作证到省局领票。省局发票发放时间暂定为每周二全天和周三上午。
  四、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库房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 2004〕138号)的有关规定, 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库房管理,严把进库、发货关。


  附件:1.附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
     2.附表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发、存报表
     3.附表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库存统计报表
     4.附表四:领用表

相关附件:
附表.doc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7]16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08]27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9
实施时间:20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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