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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0-8-18
实施时间: 2020-8-1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9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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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0〕21号)要求,我会将于近期开展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检查工作将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全面执业质量自查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肃对待,按时完成自查工作。并于2020年8月27日前将填报内容真实、完整的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自查情况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上报我会专业操守部。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承接的各类业务项目均按规范执行。对没有按时自查或自查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被通报并考虑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被列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我会的检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蔡锦涛, 电话:0755-82712551。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8月18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docx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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